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普查范围是全省5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以及国家脱贫普查办抽取的4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名单附后)。
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有建档立卡户的居委会、社区)和全部建档立卡户。
二、普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内容包括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以及县(市、区)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三、普查组织实施
省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脱贫普查办)设在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全省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相应设立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脱贫攻坚普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列入普查范围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四、普查工作安排
7月15日前,普查集中培训。省脱贫普查办负责对各市师资进行培训;市级脱贫普查办负责对派出的普查工作组及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督导员分批分类开展培训;县级普查办负责对乡镇普查机构人员、清查摸底人员进行培训;乡镇普查机构在县脱贫普查办指导下,对普查引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训人员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月16日—7月20日,登记准备。完成对各级普查人员的账号创建和权限分配工作。派驻普查工作组与被普查县做好工作对接和登记规划等工作。市、县、乡三级普查人员、工作经费、工作场所、必要设备落实到位。
7月20日—8月10日,开展普查登记,同步进行审核。派驻普查工作组实地开展普查登记,并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问题反馈。省、市脱贫普查办组织对普查登记工作开展现场督导和数据审核验收。
8月11日—8月31日,数据集中审核验收。通过普查数据处理平台,采取随报随审和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审核验收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申报机构核实。
9月1日—9月30日,数据汇总。依据建档立卡户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县普查表数据,汇总普查主要指标数据。
10月1日—10月31日,工作总结。各市、县(市、区)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以市为单位报省脱贫普查办。省脱贫普查办对全省脱贫攻坚普查工作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国家脱贫普查办。
11月1日—12月31日,数据分析报告。编印普查资料,利用普查数据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五、普查工作保障
(一)保障普查经费。脱贫攻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省财政足额保障省级必要的设备购置、会议培训、印刷宣传、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普查任务量安排本级经费。普查人员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各市脱贫普查办参照《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协调解决普查人员外出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
(二)做好工作保障。被普查的县(市、区)要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派驻普查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要为派驻普查工作组提供合适的集中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为普查数据及时稳定传输提供通信保障;要做好普查人员医疗卫生和安全保障,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组人员健康。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普查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脱贫攻坚普查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标普查时间节点,分解任务、落实职责、合力攻坚,确保保质保量完成脱贫攻坚普查任务。
(二)依法开展普查。普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方案。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确保普查质量。要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直接采集上报源头数据,严格普查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数据质量保障和管理机制。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脱贫攻坚普查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作用,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各级脱贫普查机构要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收集、研判信息,加强舆情处理和引导,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陕西省开展脱贫攻坚普查县(市、区)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开展脱贫攻坚普查县(市、区)名单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56个)
周至县、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太白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榆林市横山区、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国家脱贫普查办抽取的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4个)
宝鸡市陈仓区、韩城市、吴起县、汉中市汉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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